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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大幅提高生育保险补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2  浏览次数:118
    记者近日从辽宁省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自4月1日起,沈阳市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多项生育保险补贴都大幅提高,最多上调1500元,并首次实施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医院规定范围内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零自付。

  目前,沈阳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274.24万人。生育保险总体分为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两部分,本次调整的为医疗费用部分,津贴部分不变。据沈阳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沈阳市医保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住院的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政策,即产生的医疗费用未达到标准的实报实销,超过补贴标准的个人自付。老政策规定,正常产的,补贴标准为2300元;难产及剖宫产的,补贴标准为3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补贴标准增加300元。

  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参保人员按规定的个人自付标准缴纳个人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支付标准中,最多支付2200元。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生育住院结算时,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实现了参保人员零支付。根据新政策,无论是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还是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住院的,均享受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待遇。补贴标准分别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产检补贴500元,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产检补贴300元,与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一并结算。(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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