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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治理,请慎用“信用评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29  浏览次数:42

       今年一季度以来,医药行业内听得最多的声音就是“四同价格治理”,最让人感到无奈的就是“信用评价”。但从治本的长远角度来看,建议地方有关招采部门,要结合实际,勿轻易对企业施出“信用评价”的杀威棒!

       最近很多省,无四同不评价,价格治理与信用评价已经紧紧捆绑在一起。比如某省要求,企业如不同意按照国家监测价调价,相关药品将取消挂网资格,并将相关企业按照信用评价处理。这种不分实际情况,上来就是直接信用评价处理的,说得直白一点,是一种对医药市场的不尊重,是对大量工商企业缺乏一颗同理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将企业药品回扣、垄断涨价、扰乱采购秩序等失信行为,按照情节轻重评定信用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企业将被中止挂网采购资格。记得当时国家医保局有关司负责人介绍这份文件时,特别强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就如同该领域的“交通规则”,企业在药品市场上的价格和经营行为要遵守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市场规则,如果出现“闯红灯”“压实线”等违反、扰乱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就会被“扣分”,甚至会被“暂停上路”。

       笔者完全赞同有关方面对政策的解释,大多数企业也坚决支持信用评价的落地实施。可以看到,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在各省开展的总体进展是非常健康、有序的,但在少数极个别地方,动辄就用信用评价当成挡剑牌:配送不到位?给信用评价!价格有问题?给信用评价!打开来看,有的企业配送不到位的背后,并不是工业或商业的责任,而是医疗机构迟迟不回款或长时间拖欠货款,导致商业将压力传导到上游工业!都说量价合一,集采的合同医疗机构都不愿遵守,这责任难道还需要工业、商业去承担?!

       价格有问题,实事求是地讲,有的企业的确喜欢欺上瞒下,明明价格不统一非要装作看不见的,这样的企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有的企业的价格则事出有因:有的价格属于品种未省级挂网却被个别无良商业跨区域恶意窜货!有的价格属于压根就此地无银没有低价却不知道被所谓哪里来的何方神圣第三方数据给扒了出来!有的价格属于当时某GPo口口声声不公开结果出了事就一缩脖当没这回事的。明明是数据错误的问题,明明是收集方的问题,明明是医疗机构的问题,甚至明明是政策遗留问题,一股脑的全成了工业的问题。给了所谓的申诉机会,也让企业感觉一个莫名奇妙的数据下来,然后下来的还有一张张“不服从就评价”的冰刀脸。也不知道是谁服务谁?明明是企业的合理、正当诉求,明明企业是理直气壮的一方,现在反而变成了企业的问题。

       2023年11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要强化责任担当,对工作滞后的要加快督促办理,对处置失当的要及时纠偏。

       2024年2月7日下发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也明确强调,要严实推进治理工作。排查发现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的,要及时与医药企业做好沟通,提醒指导医药企业主动调整挂网价格,正式约谈提醒后医药企业仍推诿、拒绝纠错的,可按规定给予信用评价。要严把挂网关、撤网关,重点关注撤网行为,特别是提前防范低价药品撤网、以缺逼涨等行为,用好暂停撤网、约谈提醒、信用评价等约束措施。

       信用评价其实是沟通、约谈、提醒后的最后一步,国家局的想法就是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医保局和集中采购机构对排查发现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要及时联系约谈相关企业,请企业主动纠偏,在价格方面公平对待各个地区,而不是像个别招采部门那样,对于价格的来源直接就是一句“有关方面提供的”敷衍了事。

       疏则通,导则安。在日常招采工作中,一定要善于用疏、导这二字,贴近市场、贴近实际、贴近企业来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把价格治理的这件好事办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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