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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省明确互联网医院处方流转、医保支付政策(附各省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07  浏览次数:80

       目前,已有福建、重庆、山西、江西、湖南、河北等省发文明确互联网医院处方流转,以及承接处方的零售药店的医保支付政策。随着政策的不断推进,渠道多元化的时代必将分化药企的销售格局。

       3月1日,河北省医保局下发《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该《办法》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协议管理、支付政策、费用结算、考核监管等管理活动,特别是实体医院的电子处方流转、零售药店的支付结算,值得业界关注。

       按当前国家政策,互联网医院是线下实体医院的线上延伸,执行与线下实体医院一致的诊疗范围及医保支付。目前,互联网医院只能开展复诊,首诊必须要到实体医院进行。

       在此基础之上,河北的《办法》,明确了复诊后,需要进行检查、检验的,必须要回到实体医院进行,开出药品处方的流转到零售药店的,执行相应的医保支付政策。如果是跨区处方流转的,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

       处方流转的政策基本算明朗了,至于如何执行,需要看后续的进展。但不管如何,零售药店面临医保药品零差价的约束条件,将导致药店进入负毛利率的时代,药店只能重新定位自身,并做好品种结构的调整。

       而对于药企而言 ,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门诊统筹等政策,丰富了药品销售及支付的场景,渠道多元化的时代已经来临,即便是处方药,也不能将医疗机构作为唯一的终端,而应该将目光投向处方流动、患者流动带来的购药场景变化。

       重庆

       2023年年底,重庆发布三大文件打通院内院外、线上线下处方流转、医保统筹支付机制,并且定点21家互联网医院,同时还在不断地增加。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就医可自主选择通过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实现处方外购和医保结算。

       山西

       2023年11月15日,山西省医保局下发《关于开展“互联网+” 医药服务医保支付 (试行)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定点药店只要接入处方平台,均可开展门诊统筹的“互联网+”医保结算服务。范围包括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及个人账户,但定点零售药店开展互联网购药医保移动支付、线下配送的,药品配送不超出本统筹地区范围。

       江西

       2023年9月22日,江西省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和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获得互联网医院资质的医院,在接入省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之后,其开具的电子处方,到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亦可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湖南

       2023年5月,湖南省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23〕3号),其中指出,参保人员凭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处方或纳入协议管理的本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且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月1日,河北省医保局下发《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

       “互联网+医疗服务”是依托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的线上相同或延伸的医疗服务

       河北《办法》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是指依托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许可,依法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线下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通过互联网在线上开展相同或延伸内涵的医疗服务。

       规范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中心

       各级医疗保障信息管理部门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开发建设及对接情况,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规范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中心,便于“互联网+ ”医疗复诊处方流转。鼓励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配送方式,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

       互联网医院提供复诊服务,执行与线下一致的医保支付政策

       《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复诊诊查费医保按照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类项目支付。

       复诊后,由医保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确需开具检查、化验的,须在所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执行与线下一致的医保支付政策。确需开具药品的,由医保医师开具电子处方,执行药品售出实体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线下医保支付政策;跨统筹区处方流转的,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

       参保患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网上就诊购药的,由医保医师开具电子处方并签字,经药师审核后按规定上传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

       处方流转至零售药店的医保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店结算

       参保患者选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电子签名和药师审核,并经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后,按规定上传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涉及医保互联网诊疗服务、开具处方的医师,必须是在我省区域内注册、已经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编码标准数据库登记并取得统一代码的医保医师。

       统筹地区内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至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跨统筹区处方流转的,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

       统筹地区外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发生的复诊诊察费、药品费等按照本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相关政策进行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应实时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互联网诊疗病例记录、诊疗中的图文对话和音像资料要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

 
关键词: 医保支付 , 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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