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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集采接续启动:26款常用药,20款短缺药被纳入(附品种目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29  浏览次数:33

2月20日,重庆市医保局发布《渝鄂桂琼黔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关于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月20日,重庆市医保局发布《渝鄂桂琼黔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关于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代表10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实施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

2月20日,重庆市医保局发布《渝鄂桂琼黔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关于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采购主体:

       重庆、湖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省(区、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实施联盟带量接续采购,鼓励其他医药机构积极参与。

       采购周期及执行有关要求:

       (一)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必要时延长一年。如需延长采购周期,在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公告。本次接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继续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周期内,本次中选产品纳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种,本次中选结果执行至落地国家中选结果之日,相关产品约定采购量按序时进度进行考核。联盟地区各省份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五)采购周期内,同一中选产品,如在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形成新的低价,其中选价格生效以后,须在30日内主动申请进行价格联动,本次采购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新的中选价格执行。

       采购需求量填报及约定采购量确定:

       医疗机构参照系统内各品种历史采购数据填报采购需求量,不具体到厂家及规格包装,每个品种采购需求量原则上不低于其历史采购量的80%。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联盟地区各品种的采购需求总量。原则上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即为本次带量联动采购的约定采购量。中选结果产生后,按中选价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医疗机构根据填报的各品种采购需求量,自主选择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及确定约定采购量,各品种最终确定的约定采购量须与填报的各品种采购需求量保持一致。不保证每家中选企业及产品都有医疗机构选择。

       拟中选企业确定:

       本次联盟接续采购采取带量联动确定中选企业,可多家中选。企业报价在不高于申报产品在全国所有省级平台挂网价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1.企业品种在全国各省级(含省际联盟,下同)集中带量采购曾中选的申报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该企业产品在全国(含重庆联盟)所有中选价格。

       2.企业品种在全国各省级集中带量采购未曾中选的申报产品。

       2.1过评产品(包含原研、参比制剂、通过和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报价不高于重庆联盟协议期满前同品种(按接续采购目录序号区分,下同)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到同规格最低中选价的 1.8 倍。重庆联盟协议期满前同品种有多个中选价的,企业报价还须不高于重庆联盟协议期满前同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到同规格最高中选价。

       2.2未过评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重庆联盟协议期满前同品种最低中选价。同品种未过评产品价格不高于过评产品价格,同品种参比制剂、通过和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价格不高于原研药品价格。如出现以上情况,企业接受价格修正的,修正后价格为拟中选价格;企业不接受价格修正的,取消其拟中选资格。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截止时间为本次报价工作启动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区分过评前后价格。

       附:接续药品目录

接续药品目录

接续药品目录

 
关键词: 集采 , 重庆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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