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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为何药店要实施零差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29  浏览次数:94

       自今年2月份国家医保局下发《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以来,各省市陆续对该政策落地,制定实施各地的门诊统筹政策。

       其中,关于对定点药店医保药品的销售价,绝大多数省份都规定了类似医院药品“零差价”的政策,即从省平台上按中标价采购药品,并按采购价(或不高于采购价)进行销售。那么,药店如何盈利呢?政策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12月27日上午,福建省医保局召开“福建省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提出“目前社会上反映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比医院药房的药品价格贵。药店门诊统筹购买的药品,是不是也比医院药房的贵?”

       福建省省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处张煊华处长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在提高药品可及性的同时,不增加患者经济负担是我们制定政策时重要考虑的因素,不能为了提高可及性而损害患者的经济利益。零售药店是独立的法人经济组织,政府不能干预其合理的定价权。

       因此,我们实行自愿申请和依承诺制管理,愿意承诺按不高于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挂网价格销售和按规定结算处方流转药品费用的零售药店,才能申请纳入门诊统筹管理,鼓励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坚持好承担好定点属性,加强自律,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我省规定,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需从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购买,药店依承诺按不高于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挂网价格销售,因此,药店门诊统筹购买的药品与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在价格上是协同的。

       这段话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要考虑患者获取药品的可及性,但不可损害其经济利益,意即院内院外药品价格要一致;

       其次,定点药店实行自愿申请和依承诺管理。也就是说,药店申请门诊统筹药店是自愿的,但申请成立的前体条件是要承诺从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并承诺其销售价格不高于平台的挂网价。

       综上,自愿申请+承诺前提条件,是申请纳入门统资质的原则,原则说在前面,愿不愿意按此管理,就看药店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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