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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医疗文书管理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24  浏览次数:32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医疗文书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梳理制定本机构开具的医疗文书目录清单,明确目录清单中每种医疗文书的开具流程和具体负责部门,强化开具相关医疗文书的授权管理。     规范本机构医师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以及与医师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     不得在空白医疗文书上盖章。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文书核查管理机制,对本机构出具的医疗文书定期进行统计核查,及时纠正越权开具、超常规开具等不规范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     加强废弃或空白医疗文书管理,及时回收销毁相关医疗文书,防止废弃或空白医疗文书流出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文书开具全流程追踪和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文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关键词: 医疗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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