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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17  浏览次数: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1月8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docx
 
关键词: 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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