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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1月1日起全国落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03  浏览次数:110
  贵州     2023年12月29日,贵州省发布该省新版医保药品目录,《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经评审论证,将《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新调入药品中遴选了48个药品同步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特药目录》),《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1个药品同步调出《特药目录》,执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管理,其药品分类、支付限定条件等按《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执行。     调整后,《特药目录》共215个药品,其中新增48个、调出1个、原有168个。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召开药事委员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品配备总数、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入院使用。     浙江     2023年12月28日,浙江省医保局下发《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通知》,就统一特殊病种范围有关事项做出安排。     《通知》显示,浙江将在省级层面统一病种范围,在各统筹地区现有特殊病种范围中,先行将恶性肿瘤等16种费用负担较重、适合在门诊治疗、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疾病,纳入第一批省特殊病种范围。     省医保局将分批明确全省纳入保障范围的特殊病种,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新增特殊病种,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开展的省规定范围外的特殊病种可继续保留,逐步消化或纳入省统一范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统一病种范围     (一)省医保局根据民生保障需要、疾病谱变化和医保基金运行以及各地实际情况,分批明确全省纳入保障范围的特殊病种,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新增特殊病种,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开展的省规定范围外的特殊病种可继续保留,逐步消化或纳入省统一范围。     (二)在各统筹地区现有特殊病种范围中,先行将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障碍、失代偿期肝硬化、儿童孤独症、癫痫、脑瘫、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等16种费用负担较重、适合在门诊治疗、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疾病,纳入第一批省特殊病种范围。     政策背景:借鉴兄弟省份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通知,首批将恶性肿瘤等16个病种纳入全省统一的特殊病种管理范围。纳入病种总体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不突破存量范围,在各市现有特殊病种中选择;二是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纳入,包括国家待遇清单和省级部门文件规定;三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革要求,向“一老一小”等特殊群体适度倾斜。     解读:根据前述三方面考虑因素,拟先行将16个病种纳入省首批特殊病种范围:一是国家和省规定的12个,包括2018年以前纳入的9个病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障碍、失代偿期肝硬化、儿童孤独症;2018年后新纳入的3个病种,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癫痫。其中,重性精神障碍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包含精神分 裂症等六种疾病。二是根据“一老一小”等特殊群体需要,拟纳入4个病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和脑瘫。     (三)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参照统筹地区住院待遇规定予以保障。所使用的药品、检查、检验、治疗、医用耗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目录有关规定。对经基本医保基金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剩余个人负担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完善政策衔接     (一)做好特殊病种与原政策的衔接。对本通知印发前已通过资格备案的参保人员,不再另行备案。地方保留特殊病种继续享受原待遇。     (二)做好特殊病种与慢性病、罕见病等保障政策衔接,避免待遇重复享受。探索完善医保谈判药品支付政策和“浙里惠民保”用药管理,进一步满足群众医疗保障需求。     优化经办服务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执行统一的经办服务规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依托智慧医保信息平台,结合特殊病种医保管理特点,进一步优化线上申请、就医备案、费用结算等便捷服务。     (二)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可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根据病情需要由具备条件的医师按规定开具长期处方。     (三)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特殊病种门诊费用,逐步按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执行。发生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执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政策。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实施细则,做好与现行医保政策衔接,合理确定待遇水平,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妥善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二)完善监督管理。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合理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广西     2023年12月28日,广西区医保局发出《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43号),该局按程序调整制定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 (2023年)》,自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后的慢特病种有39种,涉及1407种药品。涉及恶性肿瘤、肾透析、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冠心病、慢阻肺、高血压等常见、多发的特殊疾病及慢性病。     其中,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对应456中用药,肾透析对应244种药品,冠心病用药有204种,慢阻肺用药188种、糖尿病用药133种。
 
关键词: 医保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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