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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胸腺肽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10  浏览次数:67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胸腺肽注射剂(包括注射用胸腺肽、胸腺肽注射液和胸腺肽氯化钠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胸腺肽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3年4月3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胸腺肽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增加黑框警告     本品可致严重过敏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严重者可导致死亡,建议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用药前应仔细询问患者用药史和过敏史,用药过程中应对患者密切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不良反应】项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上市后监测中发现本品有以下不良反应报告(发生率未知):     免疫系统: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     皮肤及皮下组织:皮疹、荨麻疹、斑丘疹、红斑、皮炎、瘙痒、多汗、皮肤肿胀、皮肤变色。     全身性及给药部位反应:胸部不适、寒战、发热(高热)、疼痛、乏力、水肿、注射部位瘙痒、注射部位皮疹、注射部位肿胀。     呼吸系统:咳嗽、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哮喘、喉水肿。     消化系统:恶心、呕吐、腹痛、腹部不适、腹泻、腹胀、口干、口麻木、肝酶升高。     心血管系统:心悸、心动过速、心律失常、血压降低、血压升高、潮红、发绀、苍白、静脉炎。     神经系统及精神类反应:头晕、头痛、感觉减退、震颤、意识模糊、晕厥、嗜睡、抽搐、烦躁不安。     肌肉骨骼:肌痛、背痛、骨痛、关节痛。     其他:视觉损害、眩晕、尿失禁、食欲减退。     【禁忌】项下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3. 器官移植者禁用。     4. 胸腺功能亢进或胸腺肿瘤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项下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本品可致严重过敏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严重者可导致死亡,建议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用药前应仔细询问患者用药史和过敏史,用药过程中应对患者密切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2. 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应慎重使用本品。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项下应包含以下内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老年用药】项下应包含以下内容     老年患者应慎用本品。     (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国家药监局     2023年1月4日
 
关键词: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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