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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规范防疫药品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6  浏览次数:46
  记者13日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辽宁发布关于规范防疫药品用品价格行为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其中要求各相关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大幅提高“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以及抗原检测试剂、家用制氧机、体温计等防疫药品用品的价格。     近期,随着辽宁省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优化调整,防疫类药品及医疗用品需求急剧增加,部分医药用品价格明显上涨。叠加防疫政策优化调整后群众消费需求集中释放,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出现价格违法行为的风险不断增加。为进一步维护辽宁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布有关事项提醒告诫。     据介绍,辽宁要求各相关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防疫药品用品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起相应义务和责任。     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的,最高处罚200万元;构成仿冒侵权的,最高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构成商业诋毁的,最高处罚300万元。(完)
 
关键词: 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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